为了规范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和遗失毕业证书后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不予以补发毕业证书,但可开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具有毕业证书的效力,出国使用者可由公证处公证。
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后,需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者,可向所在地市、县或院校自考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遗失证明材料。经市、县院校自考办查实,准予办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手续。
三、毕业生需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申请表"一式两份,上交近期同底免冠半身照片1寸的2张、2寸的1张,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工本手续费35元。
四、各市(院校)自考办要根据毕业生的申请及遗失证明,认真核对其原始档案材料。对查有实据者,于每年的6月、12月(毕业生档案审核时间)将有关材料上报自治区自考办审核。
五、经自治区自考办审核合格者,报自治区自考委批准,颁发由自考委签署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
六、如有弄虚作假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的,一经查实,立即收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明书》,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中专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遗失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自考委原制订并印发的《关于我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遗失毕业证书的处理办法》同时废止。